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2007年8月16日,上海市十二屆人大常委會三十八次會議表決通過了《上海市促進大型科學儀器設施共享規定》(以下簡稱《規定》),并于11月1日起正式實施。這是我國首部促進社會創新資源共享的地方性法規,對于實現科技創新資源的充分共享,進一步提高科技公共投入的產出效率,優化自主創新的環境將產生重要影響。 大型科學儀器設施作為創新活動的基礎條件和重要保證,對于加強自主創新能力有著重要意義。上海市按照胡錦濤“提高自主創新能力”的要求,在加快創新體系和創新環境建設,努力為建設創新型國家做貢獻的實踐中,把推進大型科學儀器設施共享作為加強自主創新能力,進一步聚焦國家戰略,更好服務全國的重要舉措。上海積極探索能更好滿足創新需求的大型儀器設施共享機制,努力營造有利于創新活動廣泛持久進行的良好法治環境。上海大型科學儀器共享服務平臺從2004年開通三年來,已有1299臺大型儀器入網,提供共享服務55197項,深受廣大企業的歡迎,大大提升了大型科學儀器的使用效率,也為大型儀器共享立法打下了良好的基礎。 這次通過的《規定》共有18條,針對科學儀器設施共享的調整對象與范圍、部門職責與分工、相關主體的權利和義務、促進共享的機制、法律責任等五個方面分別作出規定。《規定》明確要求上海建立和完善大型儀器共享平臺向社會提供服務,并根據國家總體布局的需要加強與長三角其他城市合作,參與全國大型科學儀器設施協作共用網絡建設;對于市或區(縣)兩級財政出資購買的大型科學儀器設施,其管理單位應當及時向有關部門報送信息,通過共享服務平臺向社會公布;對于新購大型科學儀器設施需經相關部門組織專家進行評議,凡本市已有同類科學儀器設施、通過共享服務能夠滿足科學技術活動需要的,不予批準新購。《規定》還就大型科學儀器設施共享服務獎勵機制、評估制度等作出規定。同時《規定》還明確,管理單位提供共享服務,應當與用戶訂立合同,約定知識產權歸屬、保密要求、損害賠償、違約責任等事項。 近期,上海市科委將根據立法規定的原則,進一步完善儀器共享的配套制度,著力加強立法宣傳工作,擴大立法的知曉度,為《規定》的正式實施做好準備。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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